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7〕第 2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中华会计网校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二);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2]);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3]);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7项(见附表四[4]);

  6、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中华会计网校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2、在“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3、继续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4、继续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磷酸铵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见附表五)。

  三、税则税目调整中华会计网校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六),调整后,2008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758个。

  注:附表一、三、五附后,其余附表略。

  附表一:2008年最惠国税率调整表(pdf)

  附表三:2008年进口暂定税率(pdf)

  附表五:2008年出口暂定税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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