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8〕第 4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二〇〇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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