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全国爱卫办 卫妇社发〔2008〕第15号
  • 【发文机关】全国爱卫办 卫妇社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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