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办医发〔2008〕第58号
  • 【发文机关】卫办医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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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我部通报,在美国发生了肝素钠注射剂严重不良事件,涉及我国部分企业生产出口的肝素钠原料。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加强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肝素钠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使用;临床医师要严格掌握肝素钠注射剂适应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使用肝素钠注射剂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使用肝素钠注射剂患者的管理。要准确掌握使用肝素钠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进行救治,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应同时报我部医政司。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肝素钠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要与当地药监部门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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