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附件: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需要的活动板房购建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
(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
(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市)实行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定额包干办法。资金分配标准为:
(一)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按活动板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
(二)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三)配套的生活燃气设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
(四)场地平整及水、电、路、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实行定额安排。
第五条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按照上述资金分配标准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省(市)财政厅(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拨资金后要及时商省级建设等部门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根据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制定。
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协助办理或协助衔接好中央财政从正常预算以外筹集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省(市)财政厅(局)要建立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周报制度,每周五下午3点前将本省(市)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本省(市)在中央财政定额包干资金外安排的资金及拨付情况报告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