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 【法规文号】卫生部公告〔2008〕第25号
  • 【发文机关】卫生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0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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