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标〔2008〕第214号
  • 【发文机关】建标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促进技术进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根据我部的计划安排,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该体系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医药行业和相关领域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经研究,现予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适用于指导医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是组织开展医药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制订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管理的基本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医药工程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管理,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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