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8) 第38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4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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