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信托投资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五)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利润分配部分、“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六)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08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司联系电话: 010-68553396 010-68551220
010-6855339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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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2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编制说明
3 金融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