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财企(2009) 第34号
  • 【发文机关】财企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 【法规类别】企业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3月18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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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我们制定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格式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包括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其中,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填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仅汇总填列补充指标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有关文字材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情况,包括试行范围、时间、制度建设等;

  (二)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上报、审核、执行等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包括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等;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包括当期支出的重点、方向及具体项目支出情况等;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六)未按照国发[2007]26号文件的规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包括是否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方式(纳入一般预算管理、预算外专户管理、其他方式)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汇总数据和文字材料应于每季末15日内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布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送财政部。2009年4月15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地方已发布的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集中报财政部。

  五、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填写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讯录,于2009年4月3日前电传至财政部企业司(详见附件3)。

  六、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的工作质量,财政部将及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552837

  Email:zhangfeng@mof.gov.cn

  附件下载:
  1、____年___季度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xls
  2、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度报表编报说明.doc
  3、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讯录.xls

  财政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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