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财建(2009) 第552号
  • 【发文机关】财建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每月按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的信息。

  七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加快中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所属单位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或执行慢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尽早报告,提出解决办法。对确实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财政部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安排投资计划和下达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对项目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在安排新项目时将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是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项目,财政部将加大跟踪评审核查力度,视情况暂缓下达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预算。

  三、抓紧对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自查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立即对本部门或单位已安排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但资金预算仍在执行中或在国库有结余的项目开展自查。分项目查找是否开工建设、什么时间开工,资金预算是否执行、执行进度如何。请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内容分项目填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表,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特别是以前年度安排预算至今仍未执行或执行进度较差的项目,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请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文字报告和附表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自查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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