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财企(2009) 第240号
  • 【发文机关】财企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2日
  • 【法规类别】企业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1月12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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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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