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告

  • 【法规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2010〕第2号
  • 【发文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根据中注协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经中注协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部分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的会费。返还原则和程序是:按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实际上缴中注协团体会费的10%予以返还;由中注协统一拨付至各地方协会,各地方协会自接到中注协拨付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返还至所属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