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医政发〔2010〕第55号
  • 【发文机关】卫医政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0年6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6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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