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 【法规文号】卫监督函〔2012〕第62号
  • 【发文机关】卫监督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2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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