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第6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