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 【法规文号】财考〔2012〕第5号
  • 【发文机关】财考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9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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