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废止】

  • 【法规文号】财考〔2012〕第5号
  • 【发文机关】财考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9月6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全国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审查、上报及下发工作。

  第四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五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当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办应当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应当为应考人员提交申请的年度,并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申请人应当于当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申请。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考生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四)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在上报文件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负责对地方考办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会员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标准护照照片。

  第十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豁免申请后1个月内审核确认,并以中注协名义制发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及申请表(式样)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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