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1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3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3月25日
关联知识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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