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3〕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2013年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3年快报工作的调查范围,包括《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29号)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被调查企业名单》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分析需要确定的其他被调查企业。

  二、调查内容

  2013年快报工作仍采用财税〔2012〕29号文件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及其说明。

  在填写和审核2013年快报工作的指标时,应严格按照《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的要求,区分本季度发生数和本季度末的累计数。除第1-11行的相关资产负债类指标和第38行“本季末企业就业人数”外,其他指标均为本季度发生数。

  三、时间安排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调查户数60%的被调查企业的数据上报我司,并补报上季度未报送的被调查企业数据。2013年快报工作自2013年1季度起开始调查。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报送2013年1季度数据时,应同时补报2012年4季度未报送的被调查企业数据。

  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四、调查参数

  2013年快报调查参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网站(http://szs.mof.gov.cn)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快报工作的认识,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调查,要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减轻被调查企业负担。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被调查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税政司。我部税政司将根据快报数据反映的情况和被调查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

  (三)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增强保密意识,避免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应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报至我部税政司。

  (四)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快报工作的考核,应按财税〔2012〕29号文件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执行。

  财政部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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