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文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3〕1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定于2013年4月23-25日,对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财办文资〔2013〕1号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核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材料按照A4规格打印):
(一)中央各部门报送材料
1.2012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
2.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
3.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4.中介机构对企业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5.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6.汇总和各企业合并、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和分户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分户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2、3务必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和页码,加盖本单位印章。材料4单独报送纸质材料,不必装订入册。材料5单独报送纸质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报送材料
1.2012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
3.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8表;
4.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5.中介机构对企业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6.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7.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8.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电子文档。
报送材料1、2、3、4务必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和页码,加盖本单位印章。材料5、6单独报送纸质材料,不必装订入册。材料7单独报送纸质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印章。
请各单位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企业集团和本部门参加会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及时、正确上报有关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同时上报,材料不全者均属未通过验审。
二、验审时间
2013年4月23-25日,上午8:30—下午17:00,请各单位按名单准时参加会审(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验审地点
中国职工之家(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联系电话:010-68576699。
四、参加人员
各单位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各1名。
五、其他事宜
(一)为确保验审质量,财政部企业司已将决算验审参数上传至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http://qyxx.mof.gov.cn:7001/netrep/login.jsp),请各单位提前下载参数自行初审,以提高集中验审效率。
(二)各单位参加会审时请自带笔记本电脑。
(三)在京单位不安排食宿。
(四)财政部文资办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68553752。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