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23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13〕第 23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3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将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500亿元。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30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20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3年5月10日至5月19日,2013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和2018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3年5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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