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2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7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KEM ONE公司继承原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该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法国阿托菲纳为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1日起,对以KEM 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1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