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13〕第 3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坚持“全国一盘棋”,中注协负责统一部署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直接组织实施证券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要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各级注协要高度重视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刻理解系统风险检查理念, 坚持“五个并重”原则,继续完善系统风险检查的路径、程序与方法,规范、有效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被检查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充分发挥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作用,全力提升检查工作成效。

  三、各省级注协要根据中注协《201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3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详见附件2),并在2013年7月31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四、各省级注协应在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检查工作总结应详细说明有关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情况及结果,并单独列示。在书面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各省级注协还应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杨启明;电话:(010)88250180;传真:(010)88250055;邮箱:yangqiming@cicpa.org.cn

  附件:

  1.201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13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 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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