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3〕第 10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移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原铁道部接受财政部委托对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能移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铁路系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

  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国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总体移交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青藏铁路公司、广州铁路(集团))牵头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及其他铁路单位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内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总体接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会计管理机构接受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移交的具体事宜。

  三、移交原则

  (一)基本原则。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在遵循财政部、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移交地点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持证人员根据协商确定的移交地点,结合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自行选择。

  (二)确定移交地点的总体方法。

  1.北京地区原铁道部机关及所属中心、学协会的在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国管局管理;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部门管理;

  2.北京地区以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三)确定移交地点的具体方法。

  1.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移交其单位(铁路局、站、段、公司、分公司等)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在职持证人员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距离较远的,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可以移交实际工作地财政部门管理。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直会计管理机构的,省会(首府、直辖市)城市管辖范围内在职持证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财政部门。

  2.离(退)休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离(退)休持证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财政部门管理。

  四、移交方式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为单位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应当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或相关铁路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持证人员需要单独办理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具体事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分别报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确定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统一报财政部会计司。

  五、移交流程

  (一)持证人员登陆铁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调入地,提出调转申请。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会计人员调转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由铁路局将相关人员调转信息直接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调转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

  (四)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手续。省级财政部门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与相关铁路局协商后确定。

  六、时间安排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31日。

  七、相关事项

  (一)证书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遗失、毁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因工作单位变更、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等原因造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信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变更相关信息,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提供的电子信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事宜。

  (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持证人员在2013年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负责。

  2.持证人员在2013年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培训计划报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能满足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持证人员应当参加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3.持证人员在2013年之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负责。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及所属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财政部、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分别向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备案,纳入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或机构。

  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协助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做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三)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试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铁路系统人员,应当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核实无误后,统一报送国管局或省级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手续。

  (四)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不应当组织铁路系统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铁路系统人员,应当参加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财政部门或国管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积极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影响人员广泛,社会影响较大,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沟通协调,妥善做好管理职能移交相关工作。

  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把管理职能移交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奠定扎实的政策基础;在组织上统筹谋划,根据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具体要求,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界定岗位职责,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行动上加强沟通协调,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既涉及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也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还涉及到持证人员,非常有必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研究解决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系统谋划,认真指导所属财政部门妥善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接受工作,切实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平稳移交。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证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细致地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持证人员应当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职能移交政策,积极配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停止向铁路系统办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已经办理调出、但铁路系统尚未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应当退回至原调出地会计管理机构。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函告财政部;其他未尽事项,由财政部协调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财政部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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