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等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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