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3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6月8日
关联知识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为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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