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3〕第 73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6月20日
关联知识

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省(市)额度分别为68亿元、30亿元、44亿元、100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3年6月28日招标,7月1日开始计息,7月1日至7月3日进行分销,7月5日起上市交易。

  (四)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7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五)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42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团成员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省(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团成员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3年7月3日前(含7月3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湖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

  账  号:17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521000105

  (二)海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海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

  账  号:37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41000015

  (三)重庆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重庆分库

  账  号:22000000000227100019

  汇入行行号:011653010001

  (四)四川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

  账  号:21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51000019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6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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