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39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13〕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7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7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3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将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五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六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3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3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6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3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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