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发〔2013〕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宁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加强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6月6日

  附件: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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