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3〕第 26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7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7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我们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于2013年7月30日前回复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联 系 人:王晶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6  68552934  68553012(传真)

  电子邮箱:wangjing1123@mof.gov.cn

  附件: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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