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香港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会函〔2013〕第 3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7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7月11日
关联知识

恒健会计师行有限公司(HLM CPA Limited):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2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3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2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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