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0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3〕第 10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8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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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详见附件3),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二、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2),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制成品海关商品编码表

  2. 调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商品目录》的进口褐煤海关商品编码表

  3. 仅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出口工业品海关商品编码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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