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3〕第 3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13年8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8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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