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3〕第 98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16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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