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5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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