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3〕第 191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3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2013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重点培训和审核根据《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修订的决算编报内容;按照《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加强决算审核和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切实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中央部门应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不再作为文件附件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可到财政部网站国库司频道(http://gks.mof.gov.cn/)的“政策解读”栏目下载,或在国库司频道的“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并安装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四、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地区,可参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增加相关补充资料表,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财  政  部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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