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3〕第 103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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