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3〕第 4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4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横向联网工作任务

  (一)做好横向联网推广工作。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横向联网系统,做好设备调整改造、系统软件更新改造工作,满足横向联网业务增长需要。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横向联网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转换工作。

  (二)强化横向联网系统运行维护。建立跨部门之间紧密联合运行维护机制,相关运行维护工作应进行充分协商。完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出现故障时迅速做出全面响应及应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横向联网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系统及相关基础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

  (三)加强财税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财税信息交换统一框架。加强财税信息分析利用,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分析预测水平。

  (四)扩展横向联网业务种类。推进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业务电子化管理。推广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缴税、网上银行缴税等新型电子缴款方式。

  (五)完善横向联网制度。根据横向联网工作发展要求,修订完善现有制度。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完善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横向联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夯实工作基础。新上线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按照《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见附件)进行联调测试,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时遇到的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注意跟踪反馈。要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ra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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