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海南、新疆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为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筹划,建立健全城市配送服务体系
试点城市应系统设计城市配送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改造、整合、提升为主要手段,科学布局城区配送节点网络。完善城市共同配送方案,明确试点总体思路、目标、协调机制、组织方法,以及工作重点、项目安排、管理措施等。创新共同配送、协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印发的《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
二、严密组织,规范管理城市共同配送项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按照《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以及《城市配送绩效评价指南》规定,于年末组织对试点城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年末)、项目进度情况表(见附件1、2、3、4)应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项目总预算、资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及完成时限、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
重点支持领域及方向:一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要求参照《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执行。二是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网络体系。三是先进技术应用,开展供应链、物联网、信息平台、冷链配送、路径优化、诚信认证等管理示范。四是标准化设备应用,鼓励改造或租用标准化仓库,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支持建立托盘共用循环系统,推广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笼运输。五是配送模式创新,鼓励在服务居民生活领域发展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突出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配送重点,满足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和便利化需求。
在具体组织上,鼓励“一对多”服务,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等共同配送;鼓励连锁企业集中采购,利用其物流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鼓励仓储集聚化发展,集中物资、集中配送;鼓励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网订店取”,创新包括公共自助提货柜在内的配送末端网点建设方式。
三、加强监管,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以及财办建〔2013〕21号文件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资金安排应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优先公益、注重绩效的原则,每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标准不超过600万元。要合理控制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按要求每半年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相关情况(详见附表3、4)。
四、高度重视,切实优化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环境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部门、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本地化、差别化政策,统筹配送中心、末端网点和仓储建设用地,落实水、电等方面优惠政策;严格清理不合理收费;改善配送车辆通行环境,保证停靠便利,为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创造环境。
(三)加强统计与监测。要加强城市配送统计基础工作,做好设施设备、运营状况等调查,有关统计内容可参照《城市配送统计指标体系》;要加强监测,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每半年上报),为服务决策和管理考评提供支撑和依据。
请有关省份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附表报商务部、财政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任宏伟
电话:010-85093794,传真:010-85093749
邮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殷毅
电话:010-68552524,传真:010-68552661
邮箱:mof_syc@126.com
表格下载邮箱:peisong2013@sina.com,密码:ps2013
附件:
1.共同配送试点城市基本情况统计表
2.试点承担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试点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
4.试点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季度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