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企〔2013〕第 10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1〕20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国家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充分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2、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3、2011年、2012年连续亏损企业。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照2013年10月31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以截至2013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4、2011年、2012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企业司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述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2011年、2012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六、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附件:

  1.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3.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附件(四张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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