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13年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函〔2013〕第 28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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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确认考核相关文件的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将继续对已经通过确认的合作区开展2013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指导本地区或本企业的合作区实施企业按照规定认真准备考核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报送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年度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申请材料,随考核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数据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报送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为了如实掌握各合作区建设工作的状况,请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指导所属企业,务必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

  四、商务部、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区考核评审。中介机构依据商务部、财政部提供的合作区申报名单和相关材料开展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五、请合作区实施企业积极配合现场考核评审,并根据合作区驻在国的安全形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商务部  财政部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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