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3〕第 61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中央京外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但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纳入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单位,在安排2014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继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13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应符合相关程序。中央单位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除符合上述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2014年能够发放到位。

  (四)用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中央单位在安排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还应当考虑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的情况,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央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

  三、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有关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填报工作涉及各单位的财务、房管、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量大、业务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附件6)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数据真实可靠。特别是在填报《2014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和《2014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时,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对于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已经安排预算资金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购房补贴预算。中央京外单位编制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口径执行,不得多报、虚报。

  (二)做好上下级单位资金调剂工作。中央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转资金以及公房出售收入安排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要继续做好上下级单位相关资金的调剂工作,有关调剂办法及会计核算方式继续按照财综〔2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做好与部门预算数据的相互衔接。《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中央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相互衔接。

  (四)加强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的审核。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2014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14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和《1999~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需求情况表》(附件5)。中央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负责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符合有关预算编制要求。

  (五)认真撰写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中央单位编制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应当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重点说明。中央单位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于中央京外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数额及其具体分项目需求数额,要作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六)按时报送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报表。为方便中央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请中央单位于2013年6月15日左右通过网络自行下载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软件。软件下载网址1:www.mof.gov.cn,找到“下载中心”,点击进入后找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进行下载;软件下载网址2:www.mofit.com.cn。如一些单位受上网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也可带优盘到财政部(信息中心,电话:68553123)拷取软件。中央单位应当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及附件1~附件5报送财政部(综合司)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七)及时反映编制预算中的相关问题。中央单位在编制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需要反映相关问题,应当在向财政部(综合司)报送2014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附件:

  1.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

  2.2014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

  3.2014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

  5.1999~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需求情况表

  6.2014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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