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保障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员办公室;
(二)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
(三)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
第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第五条 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及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并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房屋价格,提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下拨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