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我部制定了《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7表)由直接向财政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其他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报表系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凡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其决算工作由中央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年度决算中须同时填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决算,并在软件中选择相应任务单独填列。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2013年度企业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的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报送报表的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正式行文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2013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四)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13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五)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13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4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和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六)各编报单位在决算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结合一年来经济运行情况,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6),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七)各编报单位应对一年来决算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整改措施做出工作总结,同时以纸制和电子文档方式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八)各编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14年5月对全部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财政部将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和要求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略
财 政 部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