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3〕第 190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现对《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中集中申报时间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将每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

  二、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申报认定所需要的时间,及时按照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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