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纳税人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数据涵盖范围完整准确,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结果相符的逾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在数据库中标识为“YQ”)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专用发票目录按月下发给你们,请读取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