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的规定,现就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办理程序、会统核算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税的办理程序
办理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的规定,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贯彻部门分开、岗位分开的退税办理制度要求,由税政部门负责退税审核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退税复核及具体办理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根据税政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原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注明“石脑油、燃料油退税”)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税政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二、税收会计处理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提退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登记簿”,根据国库已成功办理退税的收入退还书,用蓝字(或正数)分户登记国税部门办理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金额,借记“提退税金-消费税-其他退税”,贷记“入库税收”。
三、报表调整
(一)会计表
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税务机关办理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暂不扣减“国内税收收入”,第57行增设“二、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反映国税部门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办理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以负数体现。其他栏次序号顺延。
本表“总计”=“一、国内税收收入合计”+“二、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三、出口退税合计”+“四、非税收入合计”。
2.《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第7行增设“其中:成品油消费税”,反映内容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7行内容相同。退税类型为“其他退税”。其他栏次序号顺延。
(二)税收月快报
在第336项“6.3非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下增设第337项“7.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口径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二、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税收月快报任务不再进行修改。
自2013 年9月编报8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2013年1月1日以后国税部门已经办理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退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报表任务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具体路径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