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科技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3〕第 21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5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5月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规范“营改增”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有关征管科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征管科技部门作为“营改增”中承担具体工作的配合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精诚协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做好工作预案,制订与有关工作配合的时间表、路线图,逐条落实到工作岗位,确保征管科技部门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中不拖后腿,不出纰漏。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技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在确保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及时高效的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交接工作,为“营改增”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征管基础。

  二、做好征管基础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无缝对接各级征管科技部门要将征管基础工作作为顺利推进“营改增”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纳税人的范围,摸清基础税源,按期完成征管范围调整、管理档案移交和管户交接工作,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特别要关注试点范围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对户籍变化异常的,及时查找原因,依法依规调整。要及时掌握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或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强化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源监控。要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和电子缴税方式,鼓励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要结合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的发票核定信息与过渡期内的发票使用情况,准确核定其发票种类和用票量,对原使用普通发票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不再继续使用的普通发票应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销,冠名发票应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同时做好新票印刷,确保发票及时供应。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异常情况。要切实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妥善处理好试点初期代开发票申请可能相对集中的情况,快速应对。要及时掌握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的稽查力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款流失风险。

  三、调整完善征管系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做好综合征管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相关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按时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补录。要针对“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征管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要通过对试点纳税人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逐步建立“营改增”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要重点关注“营改增”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风险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设立预警指标,按照风险等级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降低税收风险。

  四、统筹兼顾,同步推进“营改增”和金税三期试点工作“营改增”和金税三期试点是近期税务部门两项重要工作,“营改增”工作对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企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意义深远,金税三期的推行为“营改增”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有利于“营改增”试点的顺利推进。各试点地区要把这两项工作统筹部署,同步推进“营改增”24个试点单位和金税三期6个试点单位的工作开展,不可偏废,确保两项工作能互为助力并顺利衔接。要防止以“营改增”为借口,忽视金税三期的倾向,也要避免以推广金税三期为名,影响“营改增”的如期到位。此外,金税三期的试点单位应为“营改增”工作预留小型机空间,确保“营改增”的上线运行和运维监控等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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