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3〕第 197 号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4月25日
关联知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问题

  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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